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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规章制度】福州科技学院-考试管理办法
发表日期:2022-06-27 

2009年2月修订)

为了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从事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,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创新与创造思维、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,准确、客观、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,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,根据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一章   考核目的与范围

第一条   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、掌握的程度及其实际运用的能力,检查学生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;检查教学效果,总结教学经验,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二条   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均应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编级、退学或毕、结业依据。

第二章   考核方式与命题

第三条   考核方式分考试、考查两种,一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5门。

第四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、特点、年级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闭卷笔试、开卷笔试、口试(包括答辩)、大型作业(设计)或实践操作等方法,亦可综合采用以上几种方法或科学地试行其它考核办法进行考核。平时成绩考核可通过课堂提问、书面作业、阶段测验、实践操作、实践报告等方法进行。

第五条   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,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,主要内容突出,知识考核、能力考核和创新意识检验并重。考核方式要符合课程的特点和要求。试题覆盖面宽,份量适中,难易搭配合理,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。

第六条   考核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: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约占 60%,应用能力、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约占40%;知识覆盖面不低于70%;考核的难、中、易比例大致为较容易、中等难易、较难、难度较大四个等级,比例大体为2:3:3:2。

第七条   建立题库是提高命题质量的重要措施,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题库,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(含国家教委颁布的试题库)进行考试。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知识,也有利于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。

第八条   命题实行A、B卷制,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,制定出评分标准。A、B二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%,且难易度相当。与往年试卷相比,重复率不超过50%。

命题以课程大纲为依据。试题要灵活,题型要多样化,题型编制要规范化。要遵循理论知识“必需、够用”原则,强调学生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。试题的答题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适宜。由各系主任把关。

第九条同一要求、同样教材的课程,实行统一命题、统一考试。

第十条   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。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,实行审批制度,试题拟订完毕,经系主任审查并审定;考查课程命题由任课教师拟订,经系主任审查并审定。

第三章   成绩评定

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,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制登记,平时成绩参照执行。

第十二条 考试、考查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,占70%;期中测试占20%;平时成绩占10%。平时总评成绩包括实验成绩、作业与小测成绩三部分,以各占三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;没有实验环节,则以其余两部分各占二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。

第十三条   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比例评定成绩的,其成绩评定办法须报教务处审批。

第十四条   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论文(设计)等实践课程均由各系组织实施,其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考核办法评定成绩;毕业论文(设计)的成绩,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小组评定成绩。

第十五条   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考勤、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。体育课一般不得免修,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,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,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,该生的体育课成绩按应注明因何免修,一次申请以一学期为限。

第十六条   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,可按规定申请免修,其课程期末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记录。

第四章  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

第十七条   考试课程的考核时间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一般安排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。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。

第十八条   各系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工作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:

1、学生一学期缺课(含请假)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;

2、考试(查)前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者,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;

3、未经批准,自行听课者;

4、未办理注册手续者。

名单在期末考试的前两周交到教务处备案。

第十九条   由教务处或系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制、密封、装袋、保管,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教务处领取。试卷印制、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,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,严防窃卷、泄题现象发生,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,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,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的责任人,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条   考生必须出示学生证,无准考证者不能参加考试。

第二十一条   评卷由各系组织教师进行,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,做到公正、公平;统考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、流水作业。

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课程答卷交至教务处保存。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,可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由学生辅导员、任课教师、系主任批准,教务处给予查核。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各辅导员及时通知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准备补考。

第五章   补考、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

第二十四条   重修、补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(含毕业论文,实习),在毕业前予以补考,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,各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,并组织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补考、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,教师不得降低命题标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 考前学生应到本教务处办理相关补考、重修以及申请免修手续,无手续者不予相应考试安排。

第二十八条   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考试证明准时参加相关考试。已办理相关考试手续的学生但未参加相关考试者,按旷考处理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《成绩记录》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。要求教师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,准确无误。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(不及格的成绩应用红笔填写)认真填写《成绩记录》,学生成绩单的分数不得涂改,凡抄错须修改的,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。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“成绩”一栏内注明原因(例:缓考、缺课、旷考等),不能空格。

第三十条   教师上交成绩单后如发现成绩错误等情况需要更改成绩时,必须将重新填写的成绩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(试卷等),报教师所在系部审核,教务处审批后,才予以更改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教师于考试后三日内(期末最后一天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一日内)将学生《成绩报告表》、考试课程的学生试卷、试卷分析表和每班五个学生作业,送交教务处。同时,教师按教务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学生成绩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学生毕业、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提供,其它部门不得提供。
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
发表时间:2021-04-14 16: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