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有利于各级领导及时、准确地了解、掌握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状况,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,促使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,根据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听课人员
下列人员必须按本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听课。
(一)学院党政领导;
(二)各系部党政负责人、教务处、人事劳资处、学生处、教育研究室、教学督导室及与教学管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;
(三)教研室负责人。
二、听课次数
(一)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;
(二)各系部党总支负责人、人事劳资处、学生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5次;
(三)各系部主任、教务处、教育研究室、教学督导室、各教研室及与教学管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每学期的听课次数不少于8次;
(四)如上级部门对某类 (或某门)课程有听课要求的,应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。
(五)每次听课至少为1学时。
三、听课要求
(一)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,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,可随意选取听课的班级及任课教师,也可有所侧重地选取听课的班级及任课教师。
(二)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携带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(理论课)评价表》,并详细、完整地填写其中内容。课后将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(理论课)评价表》交教务处,以便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,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提高教学质量。
(三)每学期课堂教学结束后,教务处将对收到的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(理论课)评价表》进行汇总统计,并以一定形式通报听课的有关情况。
(四)听课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。
(五)各教研室可参照本规定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;有关的教学、学生管理部门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听课。
四、附则
(一)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;
(二)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